2018年12月30日星期日

康德伦理学(伦理学导论之二)

亚里士多德说幸福是关系性的善,柏拉图也提出真善美理念,要用形式理性去发现善,斯多亚学派的宇宙论里也有说生活的目的是幸福。以及自然法理论 、神命论、契约论这些理论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以幸福为核心。
但是对康德而言,并不认为我们应该在自我利益的概念或者甚至在对幸福的设想中来寻求道德的根据,反而认为道德的要求就是理性的要求,即纯粹实践理性
那么康德为什么这么认为呢?这需要考察他的一些基本观念。
康德的人性概念认为人有感性和理性的二元本质。感性本质是由自然赋予的,比如一切情感和欲望。所以就我们仅仅属于自然界而论,是绝不可能自由的。
这里延伸说明一个问题,人如何具有观察到世界本来面目的能力的(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康德认为,如果经验知识在根本上要是可能的,那么必定存在一些我们先验地知道的东西。经验是知识的可能基础,但不是知识本身。时间和空间是感性经验的条件,而这样的经验可能是杂乱无章的,需要通过范畴(因果关系)来组织经验。如果直接用理性本身来认识,会产生二律背反,理性是建立范畴的,理性为知性确立范畴,而这些范畴是先验的。
康德的道德学说有一个基本预设:如果存在着约束我们的行动和选择的道德法则,那么这种法则必须具有普遍有效性和绝对必然性:不仅对人类有效,而且对于一切具有理性本质的有限存在者都有效,此外,是这样一个存在者出于自己的理性意志而必然加以遵守的。同时,日常的道德认识向我们揭示了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为了回应道德要求,我们甚至可以决定用一种与我们的自然本性相对立的方式来行动。这暗示了道德应然的绝对性。
在《实践理性批判》 中,康德提出一个思想实验来说明这一点:一位统治者以死亡相威胁,要求某人对一个无辜者做出虚假见证。那么这个人仍然会认为他应该说出真话,虽然他的自然本性会因为想要活命而遵守统治者的话。这样看来,这个人认为应该说真话并不是出自于他的自然本性,那么来自哪里呢?这至少可以先得到一个结论,经验主义的动机并不等于道德。
道德和审慎也不是一回事,审慎是一个人为了获得幸福的经验智慧。假如有一个人因为欺骗赢得了纸牌游戏的胜利,如果这个人想的是“虽然这样满足了自己的愉悦但是自己仍然是一个没有价值的人”,那就和他认为“因为我赢得了纸牌游戏所以我自己是一个审慎的人”的想法有本质区别,这里就区分了道德的值得和审慎的成功,即道德法则是与审慎法则区分开的。
为何康德反对幸福设想为道德的基础或根据?因为幸福属于我们的感性本质。尽管康德认为我们可以理性地寻求幸福。
对此,康德有一些理由,不太成功的理由认为:幸福对于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标准,但是道德根据需要有普遍性,所以幸福不能作为一种道德根据。之所以不太成功即存在的反驳是:幸福需要基于一个目的,有一个长远的设想,随着环境和自我认识的改变,可能会不断修改自己的目标和实现过程,但是最终都是幸福,在最高层次上有普遍性,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说幸福的追求是必然的。
但此外康德还有真正的理由:幸福总是依赖感性方面,并不能由自己完全控制,存在一些很幸福的人们但是他们在道德方面很糟糕,道德需要约束。康德不否认幸福是值得追求的,人们在追求幸福和帮助他人得到幸福是自己理性的发展条件。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是康德对其成熟时期伦理思想的基本阐述。 不是因为康德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什么特别艰深的伦理思想,而是因为其思想的体系化特征以及他构想最高的道德原则的方式。 接下来,主要介绍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规范伦理思想,以及大致把握康德的伦理方法论。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主要任务是要寻求和确立最高的道德原则
道德的根据是什么呢?道德对我们来说是必然的和普遍的,这意味着道德的根据也必须具有类似特征。这个根据必须是:第一,普遍的/必然的,第二,必须对我们的欲望(幸福)施加约束/限制(康德认为这来自日常的道德认识)。康德把这个根据理解为一个完全摆脱了感性欲望/冲动的影响的理性意志。
对康德而言,什么是意志呢?意志就是这样一种能力:它只是选择理性在不依赖于倾向的情况下看作是实践上必然的东西,即本身就是好的东西。 我们能够在欲望之间进行选择,这暗示了我们的理性能力和意志的概念。 因此,对康德来说,意志即便并不直接等同于理性,也与理性具有本质联系。康德后来区分了作为立法能力的意志和作为选择能力的意志。
在这个世界之中或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好的意志外,我们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是无条件好的。智力、智慧、判断以及我们可以随便命名的任何其他精神才能,或者作为一个人的性格而出现的勇气、果断和坚韧,在很多方面无疑都是好的,而且是值得想往的;但是,倘若试图利用这些自然才能的那个意志并不好,它们就可以变成格外糟糕、极其有害的东西。对于运气赋予我们的东西,例如权力、财富、荣誉乃至健康和幸福,我们也有同样说法。...... 好的意志之所以好,不是因为它所取得的结果,也不是因为它在获得任何想得到的目的方面所具有的效力,而是因为:在不与任何其他东西相比的情况下,它本身就是好的。...... 即使因为运气不好,或因为大自然母亲格外小气,好的意志完全没有能力去实现其目的;即使那个意志尽了最大努力仍一事无成,因此就只剩下好的意志,但是,甚至在这种情况下,好的意志,就像一颗闪闪发光的宝石,仍然具有自己完整的价值。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一个好的意志才是无条件好的东西,而且,这样一个意志具有这个特点并不是因为它产生了任何被认为是好的结果。所有其他东西,例如自然的天赋和运气的天赋,仅仅是有条件好的:若没有好的意志约束和管教它们,它们就会变成坏东西。
那么为什么康德认为好的意志并不在于取得要通过行动来实现的目的或结果? 难道行动不就在于通过行使我们自身的力量来取得某个目的或目标吗?这个问题在下文中会论述。
在康德这里,好的意志这个概念实际上被用来表示人们的自觉的道德意识。从康德对这个概念的描述中可以看到两个重要思想。 首先,一个好的意志本身就具有完整的道德价值:它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与它可能产生的结果毫无关系。其次,除了好的意志外,任何其他东西若有价值,其价值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例如,勇敢和机智都算得上是有价值的品质。但是,假若一个勇敢的行动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我们最好不要采取那个行动;假若机智要求残忍,我们最好不要具有那个品质。
既然一个好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好的,它所具有的价值就不取决于任何特定的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因此是无条件好的或有价值。一个问题自然地产生:好的意志为什么能够具有无条件的价值?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行动的概念。
一般来说,我们是为了取得某个目的采取行动。为了取得某个目的这个说法,暗示了我们是怀着某个意图做某事。我想做A是因为A对我来说在某些方面是好的或有欲望的。
存在着两种情形,一种是,我要做的这件事是为了实现一个进一步的目的,或者说外在于我的目的。另一种是,我要做的这件事就是我的目的本身。那么,一个目的可以是一个与行动相分离的目标,也可以是行动本身所固有的。在前一种情形中,行动相对于它所要实现的那个分离目标是工具上有价值的,但在后一种情形中,行动可以是内在地有价值的。
康德并不否认道德行动也是有目的的;他实际上认为,若没有目的,就没有行动。但是,康德强调道德行动不是为了获得我们的感性本质所设立的对象(感性欲望和倾向),出于理由而行动才将我们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如同之前提到的康德的说法:只有理性存在者才具有按照对规律的认识来行动的能力,因此才具有一个意志。 因此,意图通过行动来导致的目的/目标 采取行动的根据或理由 是不一样的。
从想所要取得的目标来看,我们区分不了将采取一个行动的不同动机或意图。对行动的评价至少涉及到评价行动者采取行动的意图。
康德现在试图表明:为了追求个人幸福而采取的一切行动都只是具有了有条件的价值,只有从道德责任的动机采取的行动才有无条件的价值。 为了理解这个主张,我们需要了解:康德对行动的动机的分析。
这里需要首先说明责任倾向(爱好)的区分,来自康德对人性的理解: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但只是具有有限的理性,因为除了具有理性外,人也具有大自然给予我们的各种欲望、冲动和情感,后面这些东西的习惯化就是康德所说的倾向 一般来说,人会出于各种倾向而自发地行动,这些行动未必符合理性所引导的方向,因此就有可能与理性发布的命令(即道德法则)发生冲突
人们可以出于不同的动机而履行一个看起来符合道德责任的行动。道德行动的动机存在两种类型 。一类来自我们所具有的各种倾向并看起来符合责任 ,另一类就是严格按照责任来行动的动机。 符合责任的行动并不具有道德价值 ,无论它是否从直接的倾向行动。而只有处于责任的动机而履行的行动才有真正的道德价值。那些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的行动大概是因为:这些动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服务于我们的感性欲望和倾向,而后者并没有独特地表达我们的本质:我们是理性存在者。只有从责任的动机来履行的行动才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大概是因为:这种动机体现了意志与倾向的斗争,因此在道德上就特别有价值。
理性行动者是按照理由来行动的行动者,即按照康德所说的准则来行动,但是,我们在具有理性的同时也具有感性本质,因此只是不完全理性的行动者,或者说有限的理性行动者。对于我们这样的行动者来说,理性提出的要求总是表现为命令。
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假言命令是分析的,即虽然存在为了一个目的去产生什么行为,但是这个目的就可以被更改的。 而绝对命令是先验综合命题,要求我们绝对地无条件地去履行行动。
康德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就是绝对命令,他是这样描述的:唯有这种合法则性应当充任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决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这个说法也被称为“普遍法则公式”。
普遍法则公式暗示了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可普遍化检验:如果一个准则可以被设想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而不会面临任何矛盾,那么相应的行动就是道德上可允许的,否则就是道德上不允许的:我们有责任不采取这样的行动。
普遍化一个准则是要把它提升到一个法则的地位,即是普遍有效的和客观上必然的,就像物理世界中的自然规律那样。为了将普遍法则公式应用到人类所生活的世界,康德对它提出了另一种表述:自然法则公式。
康德设想了四个案例来说明如何通过利用自然法则公式来进行可普遍化检验。康德首先将责任分为两种形式的一般责任:针对自我完善而具有的责任和针对他人幸福而具有的责任;在每一个范畴下,又进一步区分完全的/严格的责任和不完全的/宽泛的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完全的责任的意思是:1)这种责任是我们针对特定的个体或人群所负有的; 2)一般来说这种责任是我们应当严格履行的。比如:许诺/承诺;狭义上的正义;由特殊关系所产生的某些义务。不完全的责任仍然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与完全责任的差别仅仅在于:首先,责任的对象不是事先可以明确鉴定出来的,其次,在对谁履行责任、何时履行、在多大程度履行等问题上,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比如慈善。
这四个案例是:
1)维护自己生命的完全责任:不自杀
2)对待他人的完全责任:不做出虚假许诺
3)促进个人完善的不完全责任:发展自己才能
4)帮助有需求者的不完全责任: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我们有两种态度对待这些责任:既可以出于责任的动机,也可以出于直接的倾向,例如自我维护的倾向、同情他人的倾向以及自爱的倾向。通过对这两种动机进行比较分析,康德试图:1)再次表明只有从责任的动机去做那些事情时,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或道德内容;2)说明与这些责任相对立的准则为什么不难通过可普遍化检验。
为什么自杀的准则通过不了可普遍化检验呢?这样准则认为,通过自爱,之所以把缩短生命作为我的原则,是因为生命的持续时间越长,所带来的麻烦就越多,而它所带来的好处就越少。这里康德诉诸一种自然目的论:自然赋予了我们自爱的本能是为了保护生命,我们若要将这种感觉投入到生命的毁灭中,就会违背自然的目的。
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认为人本质上具有三种原始秉性:动物性、人性、人格。动物性是不需要理性考虑的,我们的本能冲动的基础。人格是尊重道德法则的能力。人性是介于动物性和人格之间的一种秉性,是设定目的的能力。
为什么康德把人性而不是人格看作道德行动的根据和目的?第一, 从康德对人性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理性本质或人性就是人的尊严的根据,是一个“目的本身”因此可以被看作道德行动的根本目的。第二,人格的概念已经包含了人的道德意识,是人性在道德条件下的发展,因此其本身不能被当作道德的根据,否则会导致循环说明。
人性公式:你要如此行动,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
人性公式整合了一个负面的要求和一个正面的要求。负面的要求关系到绝不将人性只是当作手段来利用。把其他人只是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意味着:用没有尊重其人性的方式来对待他们,特别是在没有得到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你用一个理智健全、充分知情的行动者无法理性地同意和接受的方式来对待他,你就只是在把他当作手段来利用。
人性公式的正面部分要求我们在行动中采纳某些目的。两个基本的目的是自我完善和他人幸福。对自己目的的追求不能妨碍他人的目的追求,并且,只是不把其他人完全当作手段来利用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帮助其他人促进他们自己的人性,例如他们的理性能力或者能动性的条件。
下面我们用人性公式来考虑自杀的情况,康德认为自杀本身总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样做涉及把一个具有绝对价值的人只是当作达到某个任意目的的手段。
但是如果我们把幸福理解为一个人对自己生活感到满足的状态(这其实也是康德自己对“幸福”的理解),那么,当一个人在生活中遭受重大不幸时,采取自杀行为似乎是可允许的。这种理由是:假若幸福就是一个自然目的,而大自然已经向我们提供了自爱的原则来追求这个目的,那么,只要一个人确信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幸福不再值得追求,采取自杀行为似乎与自爱并不矛盾:我们甚至可以认为,一个人正是因为自爱而决定结束自己生命。
那么,如果我们按照人性公式来分析这个案例,我们之所以应该尊重在我们的本能冲动中所涉及的自然目的,是因为这些目的是我们的理性本质的一个基础。如果我们的理性本质本身就值得尊重并必须加以尊重,那么我们就不能摧残作为其基础的东西,例如自己生命。(其他3个案例的证明略)
由此可见,尽管康德并没有把幸福设想为道德的根据,但他用一种间接的方式说明了道德与幸福的联系,因此维护了我们对道德的一种直观理解:幸福的某些条件也是我们的理性本质的基础。
康德的观点可能面临一个问题,如果某些人类个体缺乏理性能力(而理性作为尊重的根据),我们还应该帮助他们/它们吗?若应该,又是出于什么理由或考虑呢?

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社会分工论



所看版本是译者为渠东的出版社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的2000年版本
正常字体为原文总结,斜体字部分为个人观点,个人认为很多地方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这只是最初的笔记。

第一卷 劳动分工的功能
第一章 确定功能的方法
劳动分工让人们彼此依靠,紧密的结合,使社会成为可能
通过家庭来类比社会中的分工,劳动分工是社会团结的主要根源
社会团结是不是劳动分工的结果?在下文中通过法律来观察不同种类的社会团结来证明这个问题
第二章 机械团结,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 
一、一种行为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的。政府权威是为了保护共同意识防范任何内部或外部的敌人,因此它是集体意识的象征,并从集体中获得力量
二、惩罚是一种报复行为,目前并没有用防止罪行产生的目的去划分惩罚的等级,而是固守曾其所是,只是观念上用更高层次去理解,犯罪的严重性等价于惩罚的严重性。惩罚在根本上构成了一种带有强烈感情的反抗
三、并且惩罚所展现的这种反抗是集体的
四、犯罪在本质上是对立于强烈而又明确的共同意识的行为构成的,惩罚的一切特性都是从犯罪性质中产生的,因此,惩罚所制定的规则就是社会相似性最本质的表现
机械团结:个人与集体共同构成了一种实体,产生了一种来源于相似性的固有团结
存在两种犯罪行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差异性;当事人触犯了代表共同意识的机关;同时产生了压制法来维护这种相似性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
第三章 分工形成的团结,或有机团结
一、介绍了恢复法,与恢复性制裁相应的规范,并不存在多少情感上的感受,即并不完全属于集体意识的范围。它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消极的和积极的。
二、消极关系是联系物与人的关系模型。举例为物权形式的确立。并不联系社会的不同部分反而隔离开来为它们划定明确的界限。
三、积极关系是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协作性法律和恢复性制裁所规定的关系和体现的团结都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出来的,专职工作摆脱了集体意识的影响
四、两种积极团结的区别:
机械团结                     有机团结的积极团结
个人直属于社会                 个人依赖于社会是因为
                       它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
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组成             职能相互间的确定关系
个人相似性为基础                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
个人意识依赖于集团类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
第四章 上述理论的另一证据
团结与法律表征的关系:集体类型越能得到彰显,分工越是停留在低级水平,压制性法律相对于协作性法律来说就越占优势,反之亦然。
第五章 有机团结的递增优势及其结果
目前的法律中大部分是协作法,小部分是压制法,因此人与社会团结的纽带不再主要依赖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而是越来越成了劳动分工的结果
一、比较两种社会的纽带发生断裂的难易程度,在低级社会相似性所致的团结很容易发生断裂,因为低级社会中断裂和重组更加容易,人们可以自由迁移选择自己适合的聚落
*这为何不是一种优势?而有机团结一旦失去了某些组成部分,就很容易失去平衡
四、个人意识逐渐摆脱了集体意识
五、通过宗教来证明机械团结日渐式微,劳动分工产生
*社会因此更加团结了吗?还是仅仅说变得更加脆弱?个人意识增加之后个人不满足于单一的分工种类上,反而加剧了这种脆弱,并且不能忽视如今依然靠着相似性成为小团体,也正因为是很多小团体所以不如曾经稳固。这里作者在第1卷第7章有说
第六章 有机团结的递增优势及其结果()
一、共有机械团结的社会分工中哪怕有劳动分工,也没有与之相应的互助制度,只服从于中央权力,并具有宗教性质
二、有机团结的社会各个要求则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隶属共同结合的机构,并与有机体其他机构相互制约。社会联系的变化为:氏族->地域->职业组织。于是作者假设职业组织在将来注定要占据重要地位
三、用生物学的类比,器官的进化和社会的进化是完全一致的
*器官一旦被分割开来就无法存活,但人从组织上被分割开来又不能代表人不能够从事其他工作又或者自己在小团体内自给自足。这里和器官的类比是否是一种简化论?
四、和斯宾塞的异同。作者赞同斯宾塞所说,个人不存在于原始社会,只是随着文明的发展才逐渐产生结果。但是斯宾塞认为低级社会中的主要表现是以军事组织形式存在的专制主义可以抹平个体的存在,而作者认为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混而不分,那时候谈不上人为地对人格的限制和压制;同时斯宾塞承认部分社会组织没有军事性质和集权性质,把这些社会组织看作是工业社会的前奏,而作者认为这些社会中个人也没有自己的个性,个人主义并非先天就有。专制权力的确立是迈向个人主义的第一步,即政府权力正是对内在于集体意识生活的一种解放
*如何证?3卷第二章,意识形成的专制权力创建了法律,法律中物权等相关规定让人成为了单独的个人
第七章 有机团结和契约团结
一、主要是和斯宾塞的相关讨论,斯宾塞的主要观点在《社会学原理》中。
一个问题是,人们之间只有短暂的利益性质的接触和联系,而社会在其中很少参与,所以社会活动范围缩小,个人活动范围扩大。而作者认为这是不对的,法律机制的活动范围增大,从而可以表现出社会生活所需的规定越来越多,继而可以推出社会活动的范围在扩大,具体表现为虽然压制法削弱了,但是恢复法在扩张。
*这只能说明广度扩大了,那么深度呢?如斯宾塞所说,积极的推动作用减少了,人们更自由、更缺乏强有力的正向促进的联系。首先用法律作用来说明社会团结的表征就不一定完全恰当,其次它也无法说明社会就算在其中产生作用,也只是规范边界的作用,却无法深入其中,这一点会带来社会所谓团结变得脆弱的问题。
二、描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也会逐渐受到社会的影响。论证了契约法不再是人们之间缔结契约的有效补充而实际上成了契约的根本形式,法律设立的压力以外,还存在产生于道德的压力,在我们缔结和履行契约的过程中不得不遵守,即除了人与人的契约本身,还需要社会的契约规定(法与道德)。契约并不能为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提供等价补偿。
三、行政法是与支配社会有机体各种职能的国家相关的规范。社会越是属于高等类型,行政法也就越发达。
四、第一卷的总结
由于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他所需要的一切来自于社会,它也必须为社会而劳动,因此他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看做是整体的一部分,并且产生了愿意做出日常的牺牲以保证社会生活稳定发展的感情,只是这种道德还没有发展到我们所需要的程度

第二卷 原因和条件
第一章 分工的进步与幸福的进步
这一章讨论分工形成的原因。一般认为分工的来源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这一章说明这个原因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不是分工的原因而是分工的结果。
一、快乐在一种意识程度不太强也不太弱的时候可能存在。快乐是短暂的,而幸福是一种长期状态。在幸福的过程中存在快乐。
二、自杀数量与文明程度成正比,意味着人类的平均幸福正在不断减少。但是幸福的变化与分工的进步没有联系。
*为什么?P206没有明白解释
三、持续的快乐会导致快乐的消失,从而只能通过更加强烈的刺激使它重新感到快乐,日趋专门化的目的在于弥补时间对我们现有快乐所产生的破坏作用。对新奇事物的需要和对稳定恒常的取向之间存在一种平衡。总之,不能假定进步只是厌倦的唯一结果。
第二章 原因
一、分工不断发展的原因,就在于社会环节丧失了自己的个性,分割各个环节的壁垒被打破了。同时环节结构的消失,其一是分工的产生,其二是原来相互分离的个人终于结合在了一起,至少可以说比以前更加亲密了。
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
二、各种环境差异可以使分工成为可能,但不是决定性条件
三、相似的分工容易形成竞争
*那为什么要分工是因为要避免竞争吗?为什么能够想到通过分工的方式来避免竞争?弱者去从事不太有人愿意做但是也能获利的工作?后文提到有其他的方式,也许分工只是在实际的实践中发觉是最好的一种,即物竞天择的结果。
劳动分工的发展又会带来更多的需要,不断失去平衡,再发现新的条件来补救,从而生产力不断发展,但人类并不因此觉得更幸福
四、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联系作为前提,分工制度得以实行,并且需要法律和社会的存在,才存在社会生活。只有机械力量和本能力量(比如血缘的亲和力、对故土的眷恋、对祖先的崇拜以及共同的习惯)才能使人们相互结合起来形成群体/社会,然后协作才能被组织起来。个人生活产生于集体生活,这样的个人才能不仅不破坏社会又能独立自主,于是协作才有了必然性。道德生活渗透进了所有能够促成协作产生的关系之中。
第三章 次要因素——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及其原因
因为集体意识逐渐产生了非确定性,分工变成了团结的主导要素。为什么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就一定会促进社会分工最终实现呢?
一、集体意识向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所以不再阻碍个人的自由变化和自由发展。
二、集体意识的权威绝大多数都是祖先们普遍认可的传统权威,既然共同信仰和共同习惯绝大多数都是从传统的力量里获得的,它们显然也越来越无法阻止个人的自由变化和发展了。
三、通过对大小城市的比较,说明在社会扩大与密集的时候,很难控制个人以及制止个人的不断分化。
四、在组织社会里,社会器官本身是不是具有与环节相同的作用,合作精神和职业精神是不是可能会代替地方狭隘主义的倾向,还会对个人产生同样的压力?对此的回答是,在劳动分工的同时,应该制定可以使个人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许多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其一职业生活是一个人的一部分,此外的生活中一个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其二是目前这种规律只存在于少数人的意识,没有普遍性。
第四章 次要因素——遗传性
一、遗传作用本身不能保证文明的持续性,不可传递的附加资本远远超出了遗传带来的资本
二、遗传的组成部分在绝对价值上也缩小了,因为能够传递的各种事物也越来越难以限制个人的变化
第五章 上文的结论
一、伴随分工的发展,各种工作的分配形式很容易变化,即灵活性和任意性很大。
      将来是否有一天,社会形态变得更加稳定,每个人都有明确职能并且不会产生变化?作者认为也存在一些不固守于同一职业的分配方法并且用器官加以类比(毫无类比性)说明这种形式也具有优势(但是却不能证明现实可以存在的机会
二、文明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文明带来的收益是社会生活造成的亢奋、神经紧张、脆弱的补偿。因为社会在变化,人类在适应变化,社会的发展不会停滞不前,因为只要社会存在差别,每个社会单位就必然会发生变化,具有同样的获利和密度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三、人们因为越来越多的相互作用使得人们逐渐摆脱了有机体的支配力量,展现了精神生活的本质特征。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人的精神生活更加自由。绝大部分心理事实是社会事实在个人意识里的延伸,是群体生活的产物,即个人是社会的产物。

第三卷 反常形式
第一章 失范的分工
一、某些社会功能相互之间是无法调和的。比如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劳动和资本的激烈对抗(《大革命前的法国工人阶级》)。根源是工人阶级对现实地位的不满,并且他们不具备任何谋求其他地位的手段。
二、分工是否会造成孤立和社会瓦解?分工会是分散吗?
分工是有用和必须的,而它的统一性需要国家或政府来实现和维持,但如果社会功能已经陷入了不和谐的状态,那么政府也保证不了这种合作。这一节通过哲学史科学的集体意识来类比劳动分工产生以后集体意识会日趋衰落的道理。
三、正常状况下,分工过程中能够自然而然的产生协作的规范,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就是失范的状态,失范状态是如何产生的呢?(P328
生产者对整个市场的无知;学科之间没有联系。
个人变成机器失去了个性的原因是他不知道他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没有把工作和目的结合起来。
第二章 强制的分工
一、阶级斗争
这是外部强制力而不是分工的结果。本质而言,工作的分配是根据能力而定的(但是实际上还有需求的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同时,分工如果是自发产生的,他就会形成团结。分工的发展会减缓社会不平等。
二、契约需要公共权威和人们自由的共意,这种共意建立在双方的服务交还必须具有同等的社会价值之上
第三章 另一种反常形式
个人活力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伴随着这种浪费,各种功能之间还或多或少地缺少共同协作。只有相互牵引才能保证各个工作更加牢固。

结论
一、高等社会若要维持自身的平衡,就必须实行分工
二、个人的人格会随着分工的发展而一同发展起来
三、分工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首要任务是确立一种新道德。

存在可以专注于一门的天才,也存在许多在很多方面都有天赋并且希望这些方面都能得到发展的人(如果成功发展了就被称作多面手了吧),无论是全才还是专才的要求,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都只能是一部分人能够符合要求。如果最后的结论仅仅是人需要适应于环境,那么社会再怎样变化都是仅仅只能满足一部分需求的社会,那些无法适应的,不愿意适应的,不能仅仅用失范来称呼他们,因为无论是什么形态,最后都是要解决问题。
我所能够根据涂尔干的看法想到的提案,是在将来培养子辈的过程中,就不断地向他们灌输一种分工是必然的社会趋势自己为了社会整体而去不断专业化是最正确的人生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不否认能够让社会的分工变得更加有序,有助于社会稳定。但是我做不到不去关注少数人,其一是现在的人群和将来的人群之间存在断代,不能说为了将来的人的幸福,就让现在的人失去幸福,或者是,他们既然无法做到在这样的分工中找到自己的意义或者获得快乐,却逼迫他们继续这样做;其二是,少数人并不一定认同哪怕是从小教育起来的正确性,那么这样的人就会失去了在这个有序的社会中存在的意义,并不存在一个适合于他的生活环境,这样的人该怎么办?
一个奴隶因为摆脱不了生而为奴隶的命运,于是他可以自欺欺人的通过一些方式为自己的生活找到不得不这么做的意义,我不认为这种意义和涂尔干说的因为劳动分工的必然性所以人们需要找到一套道德去接受它有什么本质区别。当然涂尔干试图分开劳动分工和一些实际存在的负面作用,但是很难证明他们之间真的没有相关性。
这就可以成为一个更加明确的问题,社会分工的道德是否应当成为一种社会规范?人在长期单一的重复性劳动中压抑着想全面发展却不能做到的痛苦情绪,是可以靠道德强制的吗?就算对于大部分人可以,那么就可以不顾少数人为此困扰的生存问题吗?并且那些可以忍受的大部分人真的能够因此生活的更好吗?而在我看来,当人们不得不做什么的时候,保持良好的心态肯定是有利的,但是若是给予人们选择,那么势必会有不少人向往马克思所描述的上午种田下午打鱼晚上参与政治的自由劳动,这种选择便可以判断出人们基于自身乐意的需求。而且,涂尔干却只是假定了这种不得不
人们总是不断地寻求解放,又把自己限制到另一个范畴里。会有跳出来的方法吗?


【关于初心】从输入到输出

感觉这个博客的主题有一些偏颇了,翻看了一下2016年的那篇,算是明白了什么。 “从输入到输出的意思,源于我接纳知识之后,仅仅停留在接纳的阶段,我疑惑于我没有办法写点什么,我没有评价,我不知道如何去评价。 如果是故事类电影或小说或游戏,我认为每个人想的或做的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