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社会分工论



所看版本是译者为渠东的出版社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的2000年版本
正常字体为原文总结,斜体字部分为个人观点,个人认为很多地方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这只是最初的笔记。

第一卷 劳动分工的功能
第一章 确定功能的方法
劳动分工让人们彼此依靠,紧密的结合,使社会成为可能
通过家庭来类比社会中的分工,劳动分工是社会团结的主要根源
社会团结是不是劳动分工的结果?在下文中通过法律来观察不同种类的社会团结来证明这个问题
第二章 机械团结,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 
一、一种行为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的。政府权威是为了保护共同意识防范任何内部或外部的敌人,因此它是集体意识的象征,并从集体中获得力量
二、惩罚是一种报复行为,目前并没有用防止罪行产生的目的去划分惩罚的等级,而是固守曾其所是,只是观念上用更高层次去理解,犯罪的严重性等价于惩罚的严重性。惩罚在根本上构成了一种带有强烈感情的反抗
三、并且惩罚所展现的这种反抗是集体的
四、犯罪在本质上是对立于强烈而又明确的共同意识的行为构成的,惩罚的一切特性都是从犯罪性质中产生的,因此,惩罚所制定的规则就是社会相似性最本质的表现
机械团结:个人与集体共同构成了一种实体,产生了一种来源于相似性的固有团结
存在两种犯罪行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差异性;当事人触犯了代表共同意识的机关;同时产生了压制法来维护这种相似性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
第三章 分工形成的团结,或有机团结
一、介绍了恢复法,与恢复性制裁相应的规范,并不存在多少情感上的感受,即并不完全属于集体意识的范围。它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消极的和积极的。
二、消极关系是联系物与人的关系模型。举例为物权形式的确立。并不联系社会的不同部分反而隔离开来为它们划定明确的界限。
三、积极关系是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协作性法律和恢复性制裁所规定的关系和体现的团结都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出来的,专职工作摆脱了集体意识的影响
四、两种积极团结的区别:
机械团结                     有机团结的积极团结
个人直属于社会                 个人依赖于社会是因为
                       它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
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组成             职能相互间的确定关系
个人相似性为基础                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
个人意识依赖于集团类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
第四章 上述理论的另一证据
团结与法律表征的关系:集体类型越能得到彰显,分工越是停留在低级水平,压制性法律相对于协作性法律来说就越占优势,反之亦然。
第五章 有机团结的递增优势及其结果
目前的法律中大部分是协作法,小部分是压制法,因此人与社会团结的纽带不再主要依赖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而是越来越成了劳动分工的结果
一、比较两种社会的纽带发生断裂的难易程度,在低级社会相似性所致的团结很容易发生断裂,因为低级社会中断裂和重组更加容易,人们可以自由迁移选择自己适合的聚落
*这为何不是一种优势?而有机团结一旦失去了某些组成部分,就很容易失去平衡
四、个人意识逐渐摆脱了集体意识
五、通过宗教来证明机械团结日渐式微,劳动分工产生
*社会因此更加团结了吗?还是仅仅说变得更加脆弱?个人意识增加之后个人不满足于单一的分工种类上,反而加剧了这种脆弱,并且不能忽视如今依然靠着相似性成为小团体,也正因为是很多小团体所以不如曾经稳固。这里作者在第1卷第7章有说
第六章 有机团结的递增优势及其结果()
一、共有机械团结的社会分工中哪怕有劳动分工,也没有与之相应的互助制度,只服从于中央权力,并具有宗教性质
二、有机团结的社会各个要求则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隶属共同结合的机构,并与有机体其他机构相互制约。社会联系的变化为:氏族->地域->职业组织。于是作者假设职业组织在将来注定要占据重要地位
三、用生物学的类比,器官的进化和社会的进化是完全一致的
*器官一旦被分割开来就无法存活,但人从组织上被分割开来又不能代表人不能够从事其他工作又或者自己在小团体内自给自足。这里和器官的类比是否是一种简化论?
四、和斯宾塞的异同。作者赞同斯宾塞所说,个人不存在于原始社会,只是随着文明的发展才逐渐产生结果。但是斯宾塞认为低级社会中的主要表现是以军事组织形式存在的专制主义可以抹平个体的存在,而作者认为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混而不分,那时候谈不上人为地对人格的限制和压制;同时斯宾塞承认部分社会组织没有军事性质和集权性质,把这些社会组织看作是工业社会的前奏,而作者认为这些社会中个人也没有自己的个性,个人主义并非先天就有。专制权力的确立是迈向个人主义的第一步,即政府权力正是对内在于集体意识生活的一种解放
*如何证?3卷第二章,意识形成的专制权力创建了法律,法律中物权等相关规定让人成为了单独的个人
第七章 有机团结和契约团结
一、主要是和斯宾塞的相关讨论,斯宾塞的主要观点在《社会学原理》中。
一个问题是,人们之间只有短暂的利益性质的接触和联系,而社会在其中很少参与,所以社会活动范围缩小,个人活动范围扩大。而作者认为这是不对的,法律机制的活动范围增大,从而可以表现出社会生活所需的规定越来越多,继而可以推出社会活动的范围在扩大,具体表现为虽然压制法削弱了,但是恢复法在扩张。
*这只能说明广度扩大了,那么深度呢?如斯宾塞所说,积极的推动作用减少了,人们更自由、更缺乏强有力的正向促进的联系。首先用法律作用来说明社会团结的表征就不一定完全恰当,其次它也无法说明社会就算在其中产生作用,也只是规范边界的作用,却无法深入其中,这一点会带来社会所谓团结变得脆弱的问题。
二、描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也会逐渐受到社会的影响。论证了契约法不再是人们之间缔结契约的有效补充而实际上成了契约的根本形式,法律设立的压力以外,还存在产生于道德的压力,在我们缔结和履行契约的过程中不得不遵守,即除了人与人的契约本身,还需要社会的契约规定(法与道德)。契约并不能为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提供等价补偿。
三、行政法是与支配社会有机体各种职能的国家相关的规范。社会越是属于高等类型,行政法也就越发达。
四、第一卷的总结
由于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不能自给自足,他所需要的一切来自于社会,它也必须为社会而劳动,因此他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看做是整体的一部分,并且产生了愿意做出日常的牺牲以保证社会生活稳定发展的感情,只是这种道德还没有发展到我们所需要的程度

第二卷 原因和条件
第一章 分工的进步与幸福的进步
这一章讨论分工形成的原因。一般认为分工的来源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这一章说明这个原因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不是分工的原因而是分工的结果。
一、快乐在一种意识程度不太强也不太弱的时候可能存在。快乐是短暂的,而幸福是一种长期状态。在幸福的过程中存在快乐。
二、自杀数量与文明程度成正比,意味着人类的平均幸福正在不断减少。但是幸福的变化与分工的进步没有联系。
*为什么?P206没有明白解释
三、持续的快乐会导致快乐的消失,从而只能通过更加强烈的刺激使它重新感到快乐,日趋专门化的目的在于弥补时间对我们现有快乐所产生的破坏作用。对新奇事物的需要和对稳定恒常的取向之间存在一种平衡。总之,不能假定进步只是厌倦的唯一结果。
第二章 原因
一、分工不断发展的原因,就在于社会环节丧失了自己的个性,分割各个环节的壁垒被打破了。同时环节结构的消失,其一是分工的产生,其二是原来相互分离的个人终于结合在了一起,至少可以说比以前更加亲密了。
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
二、各种环境差异可以使分工成为可能,但不是决定性条件
三、相似的分工容易形成竞争
*那为什么要分工是因为要避免竞争吗?为什么能够想到通过分工的方式来避免竞争?弱者去从事不太有人愿意做但是也能获利的工作?后文提到有其他的方式,也许分工只是在实际的实践中发觉是最好的一种,即物竞天择的结果。
劳动分工的发展又会带来更多的需要,不断失去平衡,再发现新的条件来补救,从而生产力不断发展,但人类并不因此觉得更幸福
四、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联系作为前提,分工制度得以实行,并且需要法律和社会的存在,才存在社会生活。只有机械力量和本能力量(比如血缘的亲和力、对故土的眷恋、对祖先的崇拜以及共同的习惯)才能使人们相互结合起来形成群体/社会,然后协作才能被组织起来。个人生活产生于集体生活,这样的个人才能不仅不破坏社会又能独立自主,于是协作才有了必然性。道德生活渗透进了所有能够促成协作产生的关系之中。
第三章 次要因素——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及其原因
因为集体意识逐渐产生了非确定性,分工变成了团结的主导要素。为什么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就一定会促进社会分工最终实现呢?
一、集体意识向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所以不再阻碍个人的自由变化和自由发展。
二、集体意识的权威绝大多数都是祖先们普遍认可的传统权威,既然共同信仰和共同习惯绝大多数都是从传统的力量里获得的,它们显然也越来越无法阻止个人的自由变化和发展了。
三、通过对大小城市的比较,说明在社会扩大与密集的时候,很难控制个人以及制止个人的不断分化。
四、在组织社会里,社会器官本身是不是具有与环节相同的作用,合作精神和职业精神是不是可能会代替地方狭隘主义的倾向,还会对个人产生同样的压力?对此的回答是,在劳动分工的同时,应该制定可以使个人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许多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其一职业生活是一个人的一部分,此外的生活中一个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其二是目前这种规律只存在于少数人的意识,没有普遍性。
第四章 次要因素——遗传性
一、遗传作用本身不能保证文明的持续性,不可传递的附加资本远远超出了遗传带来的资本
二、遗传的组成部分在绝对价值上也缩小了,因为能够传递的各种事物也越来越难以限制个人的变化
第五章 上文的结论
一、伴随分工的发展,各种工作的分配形式很容易变化,即灵活性和任意性很大。
      将来是否有一天,社会形态变得更加稳定,每个人都有明确职能并且不会产生变化?作者认为也存在一些不固守于同一职业的分配方法并且用器官加以类比(毫无类比性)说明这种形式也具有优势(但是却不能证明现实可以存在的机会
二、文明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文明带来的收益是社会生活造成的亢奋、神经紧张、脆弱的补偿。因为社会在变化,人类在适应变化,社会的发展不会停滞不前,因为只要社会存在差别,每个社会单位就必然会发生变化,具有同样的获利和密度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三、人们因为越来越多的相互作用使得人们逐渐摆脱了有机体的支配力量,展现了精神生活的本质特征。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人的精神生活更加自由。绝大部分心理事实是社会事实在个人意识里的延伸,是群体生活的产物,即个人是社会的产物。

第三卷 反常形式
第一章 失范的分工
一、某些社会功能相互之间是无法调和的。比如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劳动和资本的激烈对抗(《大革命前的法国工人阶级》)。根源是工人阶级对现实地位的不满,并且他们不具备任何谋求其他地位的手段。
二、分工是否会造成孤立和社会瓦解?分工会是分散吗?
分工是有用和必须的,而它的统一性需要国家或政府来实现和维持,但如果社会功能已经陷入了不和谐的状态,那么政府也保证不了这种合作。这一节通过哲学史科学的集体意识来类比劳动分工产生以后集体意识会日趋衰落的道理。
三、正常状况下,分工过程中能够自然而然的产生协作的规范,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就是失范的状态,失范状态是如何产生的呢?(P328
生产者对整个市场的无知;学科之间没有联系。
个人变成机器失去了个性的原因是他不知道他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没有把工作和目的结合起来。
第二章 强制的分工
一、阶级斗争
这是外部强制力而不是分工的结果。本质而言,工作的分配是根据能力而定的(但是实际上还有需求的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同时,分工如果是自发产生的,他就会形成团结。分工的发展会减缓社会不平等。
二、契约需要公共权威和人们自由的共意,这种共意建立在双方的服务交还必须具有同等的社会价值之上
第三章 另一种反常形式
个人活力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伴随着这种浪费,各种功能之间还或多或少地缺少共同协作。只有相互牵引才能保证各个工作更加牢固。

结论
一、高等社会若要维持自身的平衡,就必须实行分工
二、个人的人格会随着分工的发展而一同发展起来
三、分工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首要任务是确立一种新道德。

存在可以专注于一门的天才,也存在许多在很多方面都有天赋并且希望这些方面都能得到发展的人(如果成功发展了就被称作多面手了吧),无论是全才还是专才的要求,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都只能是一部分人能够符合要求。如果最后的结论仅仅是人需要适应于环境,那么社会再怎样变化都是仅仅只能满足一部分需求的社会,那些无法适应的,不愿意适应的,不能仅仅用失范来称呼他们,因为无论是什么形态,最后都是要解决问题。
我所能够根据涂尔干的看法想到的提案,是在将来培养子辈的过程中,就不断地向他们灌输一种分工是必然的社会趋势自己为了社会整体而去不断专业化是最正确的人生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不否认能够让社会的分工变得更加有序,有助于社会稳定。但是我做不到不去关注少数人,其一是现在的人群和将来的人群之间存在断代,不能说为了将来的人的幸福,就让现在的人失去幸福,或者是,他们既然无法做到在这样的分工中找到自己的意义或者获得快乐,却逼迫他们继续这样做;其二是,少数人并不一定认同哪怕是从小教育起来的正确性,那么这样的人就会失去了在这个有序的社会中存在的意义,并不存在一个适合于他的生活环境,这样的人该怎么办?
一个奴隶因为摆脱不了生而为奴隶的命运,于是他可以自欺欺人的通过一些方式为自己的生活找到不得不这么做的意义,我不认为这种意义和涂尔干说的因为劳动分工的必然性所以人们需要找到一套道德去接受它有什么本质区别。当然涂尔干试图分开劳动分工和一些实际存在的负面作用,但是很难证明他们之间真的没有相关性。
这就可以成为一个更加明确的问题,社会分工的道德是否应当成为一种社会规范?人在长期单一的重复性劳动中压抑着想全面发展却不能做到的痛苦情绪,是可以靠道德强制的吗?就算对于大部分人可以,那么就可以不顾少数人为此困扰的生存问题吗?并且那些可以忍受的大部分人真的能够因此生活的更好吗?而在我看来,当人们不得不做什么的时候,保持良好的心态肯定是有利的,但是若是给予人们选择,那么势必会有不少人向往马克思所描述的上午种田下午打鱼晚上参与政治的自由劳动,这种选择便可以判断出人们基于自身乐意的需求。而且,涂尔干却只是假定了这种不得不
人们总是不断地寻求解放,又把自己限制到另一个范畴里。会有跳出来的方法吗?


2018年12月15日星期六

功利主义(伦理学导论之一)



经典功利主义(classical utilitarianism)的初衷是为了寻求一种道德哲学,以便为社会改革和评价社会制度提供合理依据。它希望阐明的问题是:什么价值可以用来说明行动的道德正确性?

首先需要介绍一下后果主义,什么是后果主义?后果主义的意思是只要我们通过行动来取得的目的足够好,目的就可以辩护手段。比如,如果死刑惩罚能够降低犯罪,提升人们的安全,甚至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对人类生命的尊重,那么这种惩罚就可以得到后果主义的辩护。即这种立场以未来的行动结果来判断行为过程。

经典功利主义是一种形式的后果主义理论。实际上有很多形式的后果主义理论,不同的价值理论都可以用来作为不同类型的后果主义的一个基础。经典功利主义采纳了一种快乐(福利)主义的价值论,所谓快乐主义,即把快乐设想为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把痛苦设想为唯一没有内在价值或者是具有负面价值的东西。其他的价值理论也可以把正义、平等、公平等价值看作道德行动的目标。举例来说,通过个人努力可以达到一定的成果,但是在自然不平等的环境下却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如果一个社会有能力做到纠正自然环境的不平等,但是却没有做,那么以平等作为价值来看的价值论便可以因此认为这是不公正的。

解释完了经典功利主义的定义,那么如何根据经典功利主义来确定一个行为的效用呢?它有以下5个基本特点:

1.正确的行动是总量最大的价值行动;

2.后果必须与个人的福利相联系,只有对福利产生了影响的这些后果才属于判断标准;

3.应该考虑到该行为能够影响到的所有个体的福利,也包括行动者自己——自己和他人都是需要同等对待的;

4.要同等地对待对所有人带来的利弊,其一是指和行为者自己有关系的个体比如朋友亲人并不能因此得到优先,其二是指可以优先考虑社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一些群体(差别原则:因为导致人贫富差距的原因不是能够自愿选择的,所以需要社会来加以纠正);

5.计算总体结果的方式,是把所有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加在一起。即集聚(Aggregration)。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实际效用和期望效用并不一定是一致的。一个行为实际产生的结果,会与行为者期望的意图产生偏差;以及对于后果的判断,可以无限延伸对于各种事物的影响。这样就会导致对于实际后果的计算是难以做到的。

但是尽管如此,在一个人积累的经验下也是能够知道一个行为在正常的情况下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因此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期望效用来调节自己的行动的。

功利主义指定了7个指标来具体计算行动的效用。但是这里也存在问题,如何量化这些指标?

相对于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快乐,密尔则强调福利,福利是由幸福构成的。密尔的幸福概念十分复杂。

同时密尔区分了低级快乐和高级快乐。如何判断低级还是高级快乐呢?密尔认为,有能力了解这两个快乐的人们都把其中一个快乐置于另一个快乐之上,那么这个最上方的快乐就是高级快乐。

那么这个理论是否完善?有人提出了反驳,一个人之所以能认识到X的价值,是因为他具有看到X价值的能力。那么对于不同的人所具有的不同能力,便不能一概而论,并因此推断出适合所有人的对于高级和低级快乐的区分。

为了应对上述的反驳,功利主义找到了一个出路。功利主义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欲望/偏好的满足都与个人幸福/生活良好有关,比如无意义的、只能够对遥远的将来产生结果的欲望/偏好,比如一个人希望他死之后能够有一个好名声,或者一个人希望通过对他人造成伤害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偏好,这些并不属于功利主义的行动结果可以计算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说,功利主义做了一个限定:只有与我们自己的生活相适应的欲望/偏好的满足才对我们的福祉具有主要性,而且,只有内在偏好的满足才最重要。内在偏好的意思则是,我们欲求那些东西不是因为它们是实现某个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是因为它们自身的价值。

与此同时,我们偶尔会基于错误的信念、个人偏见等基础上形成一些欲望/偏好,但是功利主义认为这些就算得以实现,也无法让我们过得好。只有我们在理性的,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具有或形成的欲望/偏好才表达了某些真正有价值的东西,真正有益于个人幸福的东西。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幸福的概念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是,幸福是否的确包含有一种主观感受?如果是,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客观列举理论对于界定个人幸福的适当性;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受到了蒙蔽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根据他的主观感受评判他的幸福?如果幸福/福祉概念本身就是不确定的,那么功利主义在实际应用上就会存在困难。

但是若不考虑功利主义在其幸福/福祉概念上所面临的困难,功利主义的思想在直观上就很有吸引力。但是与此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批评。

对功利主义的一个批评是,根本没有时间计算后果从而决定自己的判断去行动。

这里的反驳可以举出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说,与任何可供取舍的规则(或规则系统)相比,对某个规则的普遍接受和服从是否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用,一般需要遵循长期来看具有更优效用的规则。

还有一个批评是,对功利主义来说,任何不是最好行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但是人们经常选择并不是最优的选择。比如花费10美元就可以去援助贫困的人,如果一个穷人没有这笔钱在将来就可能会被饿死,但是行动者却很可能偏向于自己用这10美元去看一场电影。如果一个人总是要遵循功利主义的原则去从事慈善,这是否就限制了这个人的自由呢?它要求人们放弃合法拥有的物质,甚至要求人们放弃自己的个人生活计划,只要有利于功利主义的目标。那么这是否就产生了人的异化?

威廉斯则说,自我价值追求是个人来说有意义的,只有当人因为个人内在理由而行动时才是自由和自主的。比如高根,一开始的行动时自我为中心的,但是后来的贡献(艺术成果)却是属于全世界的。所以对行动的反思不能够超过一个人内心所具有的一些东西。这些东西是什么呢?主要是自己的生活计划。

功利主义的负面责任学说(negative responsibility)认为,一个人需要对自己有能力做但是没有做的事情负责,它要求一个人为了功利主义目标而放弃自己的个人生活计划。功利主义把一个人从其根本计划中异化出去,因此破坏了其个人完整性。

功利主义者对此的回答是,道德要求能够使严厉的但无需是不合理的,只要我们认识到功利主义的要求可以是合理的,我们就能够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或者生活计划,在促进个人利益和以某种方式帮助贫困者之间维持某种合理的平衡。以及有两种缓和道德要求的方式:1.利用规则功利主义和公平分摊的思想。规则功利主义需要完全服从,但是在部分服从的情况下,一个人只需要做自己只是在充分服从的情况下应当做的事情,即可以导致一个良好的结果。比如一个小孩落水之后,在岸边的很多个人,只要有至少一个人试图去救下落水的小孩,就达成的目的。但是这种思想,并不太符合功利主义的初衷,同时也不太符合道德直觉。2.道德和政治并不能完全分开,需要设计和实施更加爱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

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还有只注重结果,没有考虑每个人是独立的个体,也没有考虑公平正义。功利主义对此的辩护是,最好不要打破日常的道德要求,因为这样可以使长期效用最大化。

并且有人批评功利主义无视特殊关系和特殊义务。人类生活会具有一些角色义务和责任,由于个人在这些关系中具有重要性,由此产生的义务在分量或优先性上也不同于我们对其他人。功利主义对此的辩护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现实世界中资源分配已经不平等,强调特殊义务的重要性会加剧不平等,其二是,相互尊重的护爱的快乐对于提高人类福利做了最大的贡献。

功利主义的发展方向有动机功利主义(motive utilitarianism)、决策论后果主义,这里不再详述,有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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