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说,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如何生活的自由)。但是这个选择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周围环境变了,这个人是否会做相同的选择。如果一个人想要自杀,如果这份想自杀的想法起源于生活从出生开始就一贫如洗,无力负担得起亦没有改变的机会,那么如果更换了他的生活背景,如果他出生在一个上层社会的人家,他绝对不会作出这样的选择,但是如果这个人想自杀,是因为他觉得自杀这件事很有意思,那么这份选择基于他自己的个人想法与周围没有关系,那么他自杀便是一件不用去阻止的事。
所以罗尔斯说,去拟定一份社会公平的契约,就需要一群人在完全未知自己身份的前提下去讨论。因为这样避免了站在自己的阶级立场上去主观为自己的立场争取权益的动机,而且每个人都可能过上最差的生活,他们会想,如果自己也会是其中之一呢,这样便会倾向于思考如何保证这些人的权益。
而且除去每个人家庭背景的不公平,每个人基因所赋予的每个人的潜质和能力也都不尽相同。如果一个人能够因为他的能力得到更好的东西的原因,是因为他人没有这个能力,那么给予他更多的报酬究竟是否是应当的呢,毕竟对于其他人来说,没有这种能力就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如果他们有的话,他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报酬。如果按照这种思考逻辑,就比如某个超人说因为他有这份能力,他做应当做的事,不需要更高的回报。似乎也是合理的。那么基于此,每个人都应该获得相同的东西,而不去考虑他们的所作所为了吗。
努力也是天生的,有些人本来就可以很努力,有些人可能就是想努力身体却没有那么大的动力去做。既然如此,有些不努力的人说,因为天生让我不努力,这不是我自己能够决定的事,于是就以求获得物质平均分配,想想还是有些不对的。如果这样创造公平,那么就会导致整体的生活水平下降——因为安逸比努力更容易,同时没有一个人会想自己的努力作为所有人的平分。可是,这样做会公平呀,还有什么不好呢。
能够反驳这一点观点的有什么呢,社会是需要向着最大福祉去进行的,这点我同意,基于功利主义。当然关于功利主义的反驳我是想补充一点,在满足每个人各自的权益的前提下,去满足总体最大的福祉。这样的话这种理论将会看起来更适合一点。
同时,罗尔斯并没有选择平等主义,而是有差值的平等,最有能力的人获得的报酬,一定要分一部分给相对来说最没有能力的人。这听起来是个很棒的假设,我却认为它导致了不仅是能力高的人因为报酬的减少而不愿付出努力的可能性,还有由于分配差异逐渐积累起来的不只是当代还有下一代的物质环境差异。
所以我想说什么呢,我导出了矛盾。我并不是某一派主义的强烈支持者,所以我在比较每一种的优劣,或者说,向着好的方面发展,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东西,只是每种事物对于每个人来说,所占的权重不一定相同。对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正义)来说,我并不会相信它像康德所说的一样,每个人的理性都会导向一个相同的地方。这种根本性的差异会导致决定正义的时候出于不同的考量,当然,有趋同的现象,却不能说它一致。
以上。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